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丈夫成植物人 妻子欲离婚侵占赔偿款被判返还
2008年08月26日新华网

    新华网讯  (记者 石永红)同时出车祸,丈夫变成了植物人,妻子却准备将丈夫获赔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款及同学捐款占为已有。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一起离婚案,法院依法判决原、被告离婚,被告返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27万余元及同学捐款1万元,此后法院执行庭执行到位的其他案款也归原告所有。

    2005年9月5日,在镇江某大学任教的潘某骑电动车载着妻子贾某回家,不幸被汽车撞倒。车祸中妻子贾某伤势较轻,而潘某则伤势严重,送到医院治疗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。虽经医院全力抢救,潘某还是成了植物人,并欠下医院40余万元的医疗费用。

    潘某出事后,贾某作为丈夫的法定监护人,分别两次以潘某的名义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。2006年8月,经润州法院判决,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潘某医疗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护理费等共计70余万元。

    判决生效后,贾某从法院领取了潘某的部分赔偿款35万元。但在潘某仍然在医院继续治疗的情况下,贾某并未将从法院领取的赔偿款打入医院账户。同时,还将潘某同学的1万元捐款占为己有。2007年4月,贾某还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潘某离婚,但后又撤诉。

    2007年12月,潘某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,以潘某的名义向润州法院起诉,要求判决潘某和贾某离婚,并要求贾某立即归还潘某交通事故赔偿款、同学捐款等。

    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从2005年出交通事故至今,潘某一直在医院治疗,目前欠下医院大笔医疗费用。而贾某在收取了法院的执行款后,未将该款用于支付医疗费。而且贾某曾向法院起诉离婚,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,应准予离婚,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。被告代领的事故赔偿款在扣除相关费用应返还给原告,另在被告处的原告大学同学捐款1万元也应一并返还。(完)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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